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1日對李健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至2021年2月,被告人李健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監(jiān)獄管理局政委、黨委書記、局長及廣西華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便利,為李某某、覃某、李某等20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職務晉升、人事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員送給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37.623437萬元(其中,既遂1345.591837萬元,未遂692.0316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健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李健受賄事實中有部分屬于犯罪未遂,就未遂部分,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李健歸案后,能如實交代辦案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李健認罪認罰,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且積極退出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被告人李健身為政法系統(tǒng)領導干部,執(zhí)法犯法,多次插手干預下屬單位工程項目招標,為多名下屬職務提拔、調整提供幫助,同時為掩飾犯罪,伙同特定關系人及行賄人偽造、銷毀證據(jù),對抗組織調查,其行為對政法機關的形象及監(jiān)獄系統(tǒng)的政治生態(tài)造成惡劣影響,酌情予以從重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李健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以上判決。
宣判后,李健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