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判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最重要司法原則之一,只有堅持獨立審判,才能有效防止、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擾,確保案件公正審理、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這一點早已成為司法界和社會共識,在全面依法治國時代尤其須要得到旗幟鮮明的堅守。然而,不但常見某些案件曝光后隱形的“輿論審判”,讓犯罪嫌疑人上電視認罪的顯形“輿論審判”也不時撞入公眾視線,朱委員提出的問題無疑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現(xiàn)實性。
從普法宣傳、警示教育的角度來打量,讓犯罪嫌疑人上電視認罪,尤其是那些社會影響大、輿論反響強烈的案件,更容易使觀眾受到觸動和教益。追求宣傳、教育效果沒有錯,但不能因此而忽視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不能使獨立審判法律原則邊緣化,否則,既可能給當事人和法律權威造成誤傷,又難免會模糊公眾的法律認知,效果只能會適得其反。
讓犯罪嫌疑人上電視認罪,極可能導致的尷尬結果是,假若法庭經(jīng)過審理認定缺少證據(jù)支撐,或者完全排除了嫌疑人犯罪的可能性,那么還能做出無罪判決嗎?作為法官當然要秉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公正裁決,但這種情況顯然不但干擾了法官的正常判決,而且給當事人的名譽造成嚴重貶損,更讓人不能不憂心的是,如果法官、法庭或者法院“順水推舟”默契配合做出有罪判決,豈不成了制造冤假錯案的推手?
未經(jīng)法庭審理做出有罪判決,讓犯罪嫌疑人上電視認罪,實際上就是不折不扣的有罪推定,違背了疑罪從無的司法準則。電視臺不是審判庭,電視主持人不是法官,作為電視或其他新聞媒體,理應對獨立審判權保持高度敬畏,將宣傳報道嚴格約束在法律的框架內,等到法律層面做出定論后再讓犯罪分子上電視、上頭條現(xiàn)身說法或更具說服力。(范子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