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融梗”二字頻頻和抄襲一起打包出現,被不少網絡小說作家和讀者稱之為“更隱蔽的抄襲手段”。“融梗”沒有官方定義,通常被認為是對方未逐字逐句在表達上照搬原文,但是故事發(fā)展的核心情節(jié)和人物設定極其相似。
多位專家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融梗”并不完全等同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抄襲,但確實存在侵害著作權的極大可能性,有些無異于是“高級抄襲”。實踐中,對于涉“融梗”爭議的作品,存在舉證難、維權難等困境,要警惕將“融梗”美化為“借鑒”“致敬”,讓維權者望而卻步、抄襲者逃避處罰,挫傷原創(chuàng)者的創(chuàng)作熱情。
融梗爭議頻繁發(fā)生
是否抄襲不易判斷
今年年初,吉林省長春市的田女士發(fā)現自己在網絡平臺上發(fā)表的作品被“融梗”了,對方作品的名字、封面、主題都與原文章高度相似,“可以說是直接照著扒下來的”。
更讓田女士震驚的是,“融梗”她作品的人正是她的粉絲,還經常在評論區(qū)和自己互動。田女士隨后私信了對方,起初,對方一口否認“融梗”,但看到田女士制作的兩部作品的對比圖后又承認了。
最終,雙方商議的結果是,由對方在發(fā)文平臺上公開向田女士道歉,并將道歉聲明置頂。看到對方的道歉聲明避重就輕,田女士便想要進一步維權,但又感覺困難重重:作品“融得很碎”,不是簡單地照搬。
記者調查發(fā)現,當前小說作品中的“融梗”爭議頻發(fā),尤以網絡小說為最。
此前,某網文平臺作者暮雀啾啾的作品《童話后遺癥》被網友指控“融梗”作者耳東兔子的《陷入我們的熱戀》等多部作品,包括男女主人設、關鍵劇情點都極其相似。最終,暮雀啾啾發(fā)文向作者耳東兔子道歉,稱自己在描寫中存在“借鑒過度”的行為。目前,網文平臺顯示《童話后遺癥》違規(guī)。
記者以“融梗”一詞在各大網絡平臺進行搜索,發(fā)現有不少網絡寫手發(fā)文稱自己的作品內容被人“融梗”。對于“融梗”行為,絕大多數作者嗤之以鼻,有一位百萬粉絲的作者曾發(fā)文直言:“一個文核心梗就那么多,哪個憑真本事寫文的人不清楚?融梗抄梗的情況,我堅決抵制。我也懇切希望,我的讀者都能抵制這種行為。這是對原創(chuàng)作者的保護。否則原創(chuàng)將死。”
對于“融梗”行為,不少讀者直言“完全不能接受”。廣東湛江的黃舒舒(化名)說:“比起抄襲,‘融梗’行為某種程度上更讓人難以忍受。因為逐字逐句抄襲可以直接上證據,但被‘融梗’的作者往往很難自證,一些‘融梗’的人還美其名曰‘借鑒’或‘巧合’。”
不過,也有讀者表示并不介意小說是否“融梗”。在北京海淀上大學的沈默(化名)認為“融梗”和抄襲不同,抄襲是“大面積”的模仿,而“融梗”只是一小部分情節(jié)的借鑒,“如果‘融梗’部分不是作品的核心,并不會影響我對該小說的觀感。”
中南大學網絡文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徐耀明說,“融梗”并非法律用語,而是網絡流行詞。通常認為“融梗”是指網絡文學創(chuàng)作過程中匯集各方創(chuàng)意,在作品人物設定、故事套路等方面借用他人智力成果的行為。“融梗”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抄襲,不過實踐中“融梗”確實存在侵害著作權的極大可能性。
高文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yè)委員會主任王正志告訴記者,從法律角度評價,“融梗”與抄襲之間并不能畫上等號。“抄襲”一詞對應的是著作權法語境下“剽竊他人作品”的行為,抄襲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融梗”一詞并非法言法語,邊界不明,“融”的對象、“融”的程度都可能影響著“融梗”行為的法律評價。“并非所有的‘融梗’行為都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采訪過程中,一些網絡寫手表示,正是因為“融梗”的上述特性,導致“有苦難言”。
來自甘肅的網絡寫手原女士在社交平臺發(fā)文稱,自己的文章“被兩個大佬拆分章節(jié)多次融梗”,但她深知,如果辛辛苦苦做“調色盤”發(fā)出來,大概率對方也不會得到制裁,還會“引來其他抄襲的人抱團踩”。她告訴記者,被“融梗”的寫手,盡管氣憤,但絕大多數不會維權,頂多在社交賬號上吐吐槽。“因為沒辦法‘捶死’對方,官方也沒有‘融梗’的明確界定,太較真反而可能給自己帶來麻煩。”
記者調查發(fā)現,作者或讀者提出某部作品涉嫌“融梗”時,通常會發(fā)出原作品與抄襲作品之間的“調色盤”,內容包括作品具體的發(fā)布時間,文章內具體的場景描寫、故事的發(fā)展脈絡、小說人物的性格設定等,將兩部作品存在相似甚至相同部分進行逐一比對。
然而,很多時候“調色盤”并不足以讓人信服。北京市民陳女士已有近10年的網絡小說閱讀經歷,也見證了不少網絡小說作者或讀者以“調色盤”形式聲討。她說,“融梗”問題涉及人物設定、故事背景、劇情走向等比較難以用一兩句呈現概述的內容,“有的作者為了‘錘’別人,夾雜了大量自己的觀點和情緒,掛人‘融梗’最終翻車的事例也比比皆是”。
構成侵權條件嚴格
融梗維權存在困難
從調查情況來看,“融梗”爭議往往停留在雙方網上罵戰(zhàn),各說各話,大多不了了之,僅有極少數作者選擇通過法律維權。
2022年3月,網絡作家祖占發(fā)文稱,其起訴另一位網絡作家玖月晞的《小南風》侵犯其作品《越過時間擁抱你》著作權一案已立案。該案也是作家莊羽發(fā)起的反剽竊基金成立后,幫扶的案例中第一個走到訴訟階段的。
根據反剽竊基金官方人士回應,《小南風》一書中絕大部分元素,包括故事背景、架構和講述的脈絡均來自《越過時間擁抱你》,甚至人物均能一一對應,但兩部作品沒有任何語句是完全重合的,“最接近的情境之下語句的描述和對白也有著細微的差別”。
據反剽竊基金管委會委員岳屾山律師介紹,歷時4個月,反剽竊基金請專家和大學生志愿者對兩部作品進行閱讀比對,在匯總了參與閱讀比對的志愿者出具的閱讀報告基礎上確定給予幫扶。目前,該案已兩次開庭審理。
“融梗”爭議,司法維權到底難在哪?
王正志認為,一方面,被指控“融梗”的小說往往已是熱門作品,維權者訴諸法律途徑將面臨巨大的輿論壓力。另一方面,如果訴諸法律,司法在文學作品侵權的認定上尚不明朗,個案之間差異性較大;即使勝訴,獲賠金額往往也與投入的時間、精力不成比例。
在徐耀明看來,除了高昂的訴訟成本,侵權定性難也極大地拉長了此類“高級抄襲”案件的審理周期,同時非??简炘媛蓭熀头ü俚膶I(yè)水準。
根據公開資料,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曾于2019年對12位作家訴《錦繡未央》小說抄襲案作出判決,一審認定抄襲行為成立,判令被告周靜(筆名秦簡)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小說《錦繡未央》作品的復制、發(fā)行及網絡傳播,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跺\繡未央》小說有多處直接復制其他小說原文,也有部分內容被指“融梗”,但在表述上“巧妙”地進行了“二次創(chuàng)作”。此案塵埃落定后,不少網友感慨道:“‘融梗’終于也有了認定抄襲的希望。”
朝陽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謝雨佳說,當權利作品與被訴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具體表達構成實質性相似時,法院可能認定被訴作品構成侵權。首先需要確認進行比對的樣本,即權利作品與被訴作品的具體表達部分。如果人物關系、特定情節(jié)的設置已經足夠豐富,則可以視為具體的表達。“著作權并不保護思想,只有具體表達上的實質性相似,才可以認定為著作權侵權。”
謝雨佳說,“融梗”作品侵權認定的難點即在于對改編與合理借鑒的區(qū)分。改編,即在原作的基礎上通過自身的創(chuàng)作活動產生新的演繹作品,雖然改編作品的作者也付出了創(chuàng)造性勞動,但其未經原作者的許可,屬于侵權行為。而借鑒可能是指單純利用權利作品思想而非表達的行為,也可能是指合理使用。
“思想上的借鑒并未涉及侵害權利作品獨創(chuàng)性成果,通常不認定為著作權侵權,而具體表達上的借鑒是否構成侵權,則需要考量借鑒內容所占比例。這個比例的考量,不僅要進行量化的考慮,也要從借鑒內容的重要性、表達獨創(chuàng)性角度,即質的維度考量,評判標準需要結合具體案件情況進行個案分析。”謝雨佳說。
以相關類案做指引
妥善保護原創(chuàng)作品
據徐耀明介紹,近年來,涉及“高級抄襲”的“融梗”案件數量有所增加,今年6月,中南大學網絡文學研究院聯合湖北省版權保護協會發(fā)布“2022年度中國網絡文學版權保護十大典型司法案例”,其中就收錄了這樣兩件涉小說抄襲的案例。
在朱茹月與某出版社有限公司、羅某、某出版?zhèn)髅郊瘓F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案中,朱茹月認為《海蘭珠傳奇》中的第一章至第九章是對小說《獨步天下》進行“融梗”創(chuàng)作,在17處主要情節(jié)、10處一般情節(jié)、多處語句上進行抄襲,遂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從兩部作品構成相似的主要情節(jié)和一般情節(jié)、語句篇幅來看,結合作品整體表達占比情況,并不在合理限度內。判決羅某與某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發(fā)行侵權圖書,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包含維權合理費用)7萬元。
記者梳理公開資料發(fā)現,被指控“融梗”的作者往往以“相似內容、情節(jié)屬于公有領域素材范疇或慣常表達”為由,辯稱不構成抄襲。
對此,謝雨佳結合案例解釋說,在文學作品中,通常涉及“特定情境”“有限表達”“公有領域素材”等認定。在考慮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達及公有領域素材為基礎形成的作品及內容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時,應重點判斷作者是否加入了獨創(chuàng)性智慧表達而賦予相關成果的獨創(chuàng)意義。如果相關作品的內容足以認定為具體的表達,對于其是否屬于特定情境等,這一舉證責任在于被告。
王正志認為,對于文學創(chuàng)作領域的新現象,過去的侵權判定方法在適用上面臨諸多難題,法院亟待探索形成與之適應的裁判規(guī)則和方法,對具體環(huán)境下的“融梗”行為進行準確認定,既不能讓作者不合理地壟斷公有領域元素,也不能讓“融梗”一詞動輒成為抄襲者逃避法律責任的借口,讓法律武器成為原創(chuàng)作者可以信賴的維權途徑,讓抄襲者不敢以“融梗”為借口打擦邊球。
在徐耀明看來,“融梗”爭議的存在歸根到底是抄襲亂象的存在。網絡文學抄襲現象要從源頭治理,即網絡文學原創(chuàng)平臺應當切實擔負起責任,加大對網絡小說的審核力度,在平臺層面,為作者及讀者提供一個和諧、健康的創(chuàng)作與閱讀氛圍。隨著人工智能、大數據和算法等技術在版權保護領域的深度應用,未來有望通過技術手段強化源頭治理。同時,國家及相關部門做好立法規(guī)范及引導工作,對多次涉及抄襲的劣跡網絡作者,采取封禁措施。
岳屾山認為,“融梗”和抄襲之間應該有一條分界線,超過這條線就可以被認定為抄襲,但由于文藝創(chuàng)作的特殊性及法律的滯后性,目前在著作權侵權領域還沒有這樣一條明確的區(qū)分標準。反剽竊專項基金也希望通過幫扶和拆解一些典型的案例,普及著作權相關知識,倡導公眾對著作權和知識版權的尊重。
謝雨佳告訴記者,近年來,法院嚴格執(zhí)行知識產權保護相關舉措,加大侵權損害賠償力度,積極研究處理新類型案件,切實保障著作權人合法權益。“在新的產業(yè)變化與數字經濟的飛速發(fā)展下,著作權領域新的問題層出不窮。我們將通過個案裁判經驗的總結,不斷提升對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審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