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朱某通過網(wǎng)絡平臺與張某聯(lián)系商量車輛租賃事宜,并支付張某定金6888元。2022年7月12日,雙方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金每日300元,共計18000元,押金10000元。租賃期限以車輛發(fā)車時為始,以車輛收車時為止,每日以24小時計算,超過6小時(含6小時)按全日計算。雙方驗車、簽訂合同后,朱某支付張某20000元。朱某取車后駕駛車輛外出,不過半天時間,朱某便以空調(diào)制冷效果不好為由將車輛送還,張某接收車輛。后朱某要求張某退還款項。2022年8月,張某退還朱某10000元,之后雙方因剩余款項發(fā)生糾紛。朱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西平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張某接收定金,朱某查驗車輛接收車輛,并按約定支付張某20000元,雙方已開始履行合同。朱某行駛一段時間后,以空調(diào)制冷效果不好為由交還車輛,張某接收車輛。雙方解除合同后權利義務終止。朱某要求退還費用,張某已退還10000元,剩余16888元,結(jié)合合同的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及合同每日300元租金的約定,張某應退還朱某16588元。綜合以上,法院遂依法判決張某退還朱某汽車租賃費16588元。張某不服提起上訴,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