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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司法審判中應扮演什么角色

2023-03-30 09:38:16 來源:法治日報 點擊:
近期,以ChatGPT為代表的大語言模型聲勢浩大、迭代迅猛,引起廣泛關注。

作為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yè)變革的重要驅動力,人工智能正深刻改變著人們的生產、生活、學習方式。隨著這項新技術在社會治理領域的應用愈發(fā)廣泛,其在司法領域的應用也漸趨普遍,由此衍生出的關于新機遇和新挑戰(zhàn)的討論方興未艾。

人工智能不能代替法官裁判

今年1月30日,哥倫比亞一名法官借助ChatGPT作出了一份關于自閉癥患者免于支付治療費用而獲得醫(yī)療服務的法庭裁決。有人稱該案為“全球AI審判第一案”。

3月15日,GPT-4上線,作為新一代人工智能產品,其已經具備通過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的能力。

人工智能替代人類的擔憂再起:照此速度發(fā)展下去,中國法院未來會不會借助人工智能技術判案?

在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徐燕看來,就人工智能的技術現狀和固有局限性以及法律審判的復雜性而言,ChatGPT還無法成為“真正的法官”。普通民眾的心聲是,人類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應該交給有情感的人類來守護,而不應交給一個冰冷的“按鈕”。人工智能無法替代法官,也不應替代法官。

徐燕認為,關于人工智能在司法審判中的作用,在上述哥倫比亞法院判決書中有明確表示:“在判決中加入這些人工智能應用的生成文本,其目的絕不是取代法官的裁決,我們真正追求的是在對人工智能提供的信息進行確認后,減少起草判決書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國際合作局副局長何帆表示:“在中國法院,人工智能可以輔助法官辦案,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代替法官裁判。”

“過去,社會上確實存在一些擔憂,認為法院辦案負擔那么重,技術發(fā)展那么快,未來會不會有‘機器法官’,‘機器裁判’會不會有礙公平正義的實現。”何帆指出,去年12月,最高法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和加強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意見》,開創(chuàng)性提出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五個基本原則,其中之一是“輔助審判原則”。

《關于規(guī)范和加強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意見》明確,堅持對審判工作的輔助性定位和用戶自主決策權,無論技術發(fā)展到何種水平,人工智能都不得代替法官裁判,人工智能輔助結果僅可作為審判工作或審判監(jiān)督管理的參考,確保司法裁判始終由審判人員作出,裁判職權始終由審判組織行使,司法責任最終由裁判者承擔。各類用戶有權選擇是否利用司法人工智能提供的輔助,有權隨時退出與人工智能產品和服務的交互。

“用一句話概括,就是‘司法裁判始終由審判人員作出,裁判職權始終由審判組織行使,司法責任最終由裁判者承擔’。換言之,無論是‘疑難雜癥’,還是簡單案件,最終決定判多少年、賠多少錢的都應當是人類法官。”何帆說。

作為輔助性而非替代性工具

“網上自助立案”“跨域立案”……如今,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qū)塊鏈等現代科技在訴訟服務、審判執(zhí)行、司法管理等領域廣泛應用,中國特色的網絡司法模式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時,減輕了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負擔。

在紛繁復雜的司法審判流程中,如何給人工智能以正確定位,發(fā)揮其優(yōu)勢,避免其弊端?

何帆指出,目前,人工智能技術在司法領域的應用范圍很廣泛,既有信息回填、智能編目、法條推送、文書糾錯等事務性輔助工作,也可以為法官提供類案推送、證據篩查、風險預估、偏離度預警等實體性幫助。

“但實體性的應用目前還處于起步階段,人工智能能不能用來分析研判疑難案件、預警提示重大證據瑕疵,還需要我們做很多‘打基礎’的工作,不能盲目樂觀、好高騖遠。”何帆透露,最高法目前正與清華大學等高校和科研機構合作,依托海量的司法大數據資源,推動建立面向司法語境的大規(guī)模預訓練語言模型,提升機器理解、學習法律知識、裁判文書、司法邏輯的能力,為司法人工智能長遠發(fā)展提供支撐。

徐燕認為,法律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爭,但定分只是手段,止爭才是目的。法律運行絕非自足自洽,而是深受社會價值觀的深度影響。司法活動注重其與社會關系的溝通,注重情、理、法的交匯與統(tǒng)一,要求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審判實踐之中。在我國,審判工作中通常鼓勵法官通過引導當事人息訴的方式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以實現“調解結案”所帶來的社會和諧效果。但人工智能本身并不具備感情,ChatGPT法官無法做到與人類情感共鳴,無從“感同身受”,不能對當事人進行情緒疏導,妥善解決矛盾。

“司法審判是一個兼具事實認定和價值判斷的活動,為了揚長避短,可以將ChatGPT置于事實發(fā)現者的角色,盡量不讓其作出價值判斷。這就決定了不得允許人工智能直接對司法裁判進行決策,同時避免其對法官辦案形成實質性干預。”徐燕說,“應該推動人工智能作為輔助性而非替代性司法實踐工具的功能,將其定位為‘法官助手’。”

勾勒智慧法院建設未來圖景

“近年來,我國法院系統(tǒng)一直以積極主動的姿態(tài)擁抱數字化變革,通過一系列舉措積極促進司法與科技深度融合發(fā)展。”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吳洪淇梳理發(fā)現,在已推出的在線訴訟規(guī)則、在線調解規(guī)則、在線運行規(guī)則基礎上,2022年,最高法再度發(fā)布兩個重要文件,加強區(qū)塊鏈、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直面智慧法院建設中的關鍵問題,為智慧法院建設未來圖景勾勒出清晰的發(fā)展方向,推動智慧法治建設邁向更高層次。

“這兩個文件為智慧法院下一步發(fā)展提出了清晰的方向,以2025年和2030年為時間節(jié)點,為快速發(fā)展的區(qū)塊鏈和人工智能司法應用明確了建設目標、提供了基本指導方針。”吳洪淇說。

其中一個目標是,到2025年基本建成較為完備的司法人工智能技術應用體系,為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方位智能輔助支持,顯著減輕法官事務性工作負擔,有效保障廉潔司法,提高司法管理水平,創(chuàng)新服務社會治理。

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應用中,如何保護當事人隱私、確保數據安全和算法的透明度?許多問題仍懸而未決。

天津市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牛同栩認為,科技是一種工具,工具的價值就是替代人類的重復勞動和個體人類不擅長的重復計算,而ChatGPT模糊了人類行為和人工智能行為的邊界,在法律上可能存在侵犯知識產權的風險,需要對其輸出內容作進一步的討論。

“面對未來,不僅是法院,整個法律共同體都要加強對新領域新業(yè)態(tài)的了解。”牛同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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